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制定了《绵阳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充分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市维稳办、市消协等单位意见和建议,同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方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8年第2号)等规定,2016年12月12日,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举行了“绵阳市完善中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建立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按规定程序对《绵阳市完善中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方案》和《绵阳市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办法》进行了公开听证。
2017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调整绵阳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完善中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建立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定价决定和对完善中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建立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基本原则: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绵阳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2、实施范围: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向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建筑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
3、收费标准:采取“一次确定标准,两年分步执行到位”的方式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即:2017年6月1日-2018年5月31日,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65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90元/立方米调整为2.20元/立方米;洗车场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2.10元/立方米调整为2.40元/立方米;自备水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2018年6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5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2.20元/立方米调整为2.30元/立方米;洗车场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2.40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自备水源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1、基本原则:按照“保障基本需求、促进公平负担、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市水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实施范围:我市中心城区凯时体育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武引游仙区自来水公司、绵阳市新永供水有限公司、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4家供水企业供区内所有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家庭用水户。
3、价格标准:根据居民不同的保障功能,参考听证会意见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级水量建议值,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水量设置为三级,各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确定。第一级用水量216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价格为1.91元/立方米;第二级用水量216-300立方米/户.年(含300立方米),价格为2.87元/立方米;第三级用水量300立方米/户.年以上,价格为5.73元/立方米(详见附件)。
4、计价周期:阶梯水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结算时,以供水企业累计抄见水量执行阶梯水价。
(三)建立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要点)
1、基本原则:随原水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涨跌同步同幅调整。
2、实施办法:因上游原水费、水资源费的调整造成我市中心城区供水企业成本变化或污水处理费变动时,顺价调整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
3、操作程序:中心城区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后,因上游原水费、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变动而进行的顺价调整,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
(四)相关政策
1、多人口居民家庭用水量政策
居民家庭用户(含出租屋)每户人口按4人及以下计,超过4人的,凭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增加54立方米/年.人计量。
2、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按与第一级阶梯保持1:1.15的比价确定,价格为2.20元/立方米。
3、对部分困难群众的优惠政策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和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每户每年用水量在96立方米以内(含96立方米)的,供水企业在抄表计量时全额免收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一户一表”用户,超过96立方米的,96立方米计入第一级水量基数,并按其超过部分的用水量计收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五)执行时间
绵阳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城市供水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关于阶梯水量的问题
到会31名听证会参加人中,有15人从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角度出发,赞同按“方案一”执行,有15人从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角度出发,赞同按“方案二”执行,有1人对“方案一”、“方案二”均不赞同,建议进一步调低第一阶梯用水量。
该建议已被采纳。
理由:听证方案中阶梯用水量,方案一:第一级180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第二级180-300立方米/户.年(含300立方米),第三级300立方米/户.年以上。方案二:第一级240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第二级240-360立方米/户.年(含360立方米),第三级360立方米/户.年以上。
听证会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听证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研究制定了第一级用水量216立方米/户.年及其以下,第二级用水量216-300立方米/户.年(含300立方米),第三级用水量300立方米/户.年以上的方案,并于2017年2月13日邀请34名听证会参加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全体听证会参加人一致赞同该方案。
(二)关于学校、养老福利机构、部队、监狱等用水价格的问题
部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对部队、监狱用水价格不调整,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用水实行优惠。
该建议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近年来,随着水资源费、部分原材料、动力成本、人员工资等费用上涨,造成供水成本增加。二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按居民水价执行,已实行优惠政策。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明确规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与第一级阶梯1:1.15—1.25的价格水平确定”,我们在制定标准时是按1:1.15的比价确定的,属政策规定下限。
(三)关于增加低收入群体减免用水量的问题
部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增加低收入群体减免用水量。
该建议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根据我们对城区低收入家庭的用水量调查,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8立方米免费用水标准,完全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二是从节约用水角度出发,我们在制定方案时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和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用水优惠政策保持不变,不会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产生影响。
(四)关于特殊行业用水分类细化和价格调整的问题
个别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细化特殊用水的分类和实行特殊用水价格合理调价。
该建议不予采纳。
理由:关于特种行业分类和价格我市已出台相关文件,同时此问题不是本次听证方案涉及内容。
特此公告。
附件:绵阳市中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